違建查報作業原則2010/04/27 21:43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84.11.7.北市工建字第一一八二六七號 87.1.13.北市工建字第八七三○一七六○○○號修訂 88.11.9.府工建字第八八○六六○九八○○號修正88.12.1.實施 壹、違建拆除執行計畫 一、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 以後新產生違反本市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之違章建築,不論地區及違建規模大小,一律查報拆除,並列管加強巡查,對拆後重建及施工中違建,則採現查現拆及移送法辦,以遏止新違建產生。 二、 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之既存違建,如有危害公共安全,山坡地水土保持、妨礙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市容觀瞻,以及經本府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章建築,列入優先查報拆除。 三、佔用防火間隔︵巷︶違章建築,自民國八十四年二信用卡代償月起,分區分階段全面持續查報拆除。 貳、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一、本府對於當前之違章建築,衡酌實際情況,認為情節輕微者,宜於暫緩處理,爰訂定本作業原則。此係行政上之權宜措施,本作業原則不作為所列各項構造物建造或使用許可之依據。 二、公寓大廈之住戶,應依並符合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﹂之相關規定後始可依違建查報作業原則辦理,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一律查報拆除。 三、國民住宅依﹁國民住宅管理條例﹂之相關規定辦理。 四、違建查報作業原則 1.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既存違建,如無妨礙公共安全、公共交通、公共衛生、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2.前款既存違建,在原規模之修繕行為︵含修建︶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拆房屋出租除。但若有新建、增建、改建等情事, 或加層、加高、擴大建築面積、增加樓地板面積者,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。 3.合法建築物之修繕行為︵含修建︶,暫免查報,但若有新建、增建、改建等情事,或加層、加高、擴大建築面積、增加樓地板面積者,則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。 4.前述二、三款修繕︵含修建︶行為,因情況特殊致面積擴大在三平方公尺以內,或層高增加後其簷高三公尺以下︵脊高三.五公尺以下︶者,比照前二款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5.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,原有閣樓者不得再設置。該層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超過三公 尺者以加高論,應以新違建查報拆除。人字型屋頂,在不加高、面積不擴大原則下,按原形狀修建,暫免查報。 6.建築物外牆開口或關鍵字行銷陽台及位於一樓防火間隔牆︵巷︶外緣裝設防盜窗,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,且未將原有外牆拆除者,暫免查報。 7.建築物外牆外緣搭蓋之雨庇,其淨深在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,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,且非使用永久性建材者,暫免查報。位於防火間隔︵巷︶者比照前款辦理。 8.伸縮性活動式棚架,比照前款辦理,惟開展後在一樓者逾九十公分,二樓以上逾六十公分者,即予查報拆除。 9.以竹、木、金屬等臨時性建材搭建之花架,無壁體、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,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,高度在二公尺以下,暫免查報。惟不得佔用巷道、防火間隔︵巷︶、停車空間、避難平台。︵如設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,應取得約定專用權︶。 10.家庭用規模之分離式冷氣機、排風管或冷卻水塔等高酒店打工度在一.二公尺以下,體積在○.五立方公尺以下者,暫免查報,惟不得佔用巷道、騎樓地、防火間隔︵巷︶及停車空間。 11.營業性排風管及排煙油設備,其斷面積未超過○.二平方公尺者,暫免查報,惟不得佔用巷道、騎樓地、防火間隔︵巷︶及停車空間。 12.既有圍牆改為可啟閉之出入口者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13.違建作為營業性廚房使用者,一律查報拆除。 14.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建,其高度在一.五公尺以下者,免予查報。 15.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棚架,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,寬度在二公尺以下,無壁體並以非鋼筋混凝土造者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16.設於法定空地︵不含騎樓地、無遮簷人行道、停車空間、防火間隔︵巷︶之假山水等景觀設施,免予查開幕活動報。 17.法定空地上︵不含開放空間、停車空間︶欄柵式圍籬,高度在二公尺以下,牆基在六十分以下,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18.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二平方公尺以下,高度在二.五公尺以下,且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者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19.架設碟形天線,其直徑未超過三公尺,高度未超過九公尺,如設置於屋頂平台者,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,免予查報。但不得設置於供避難使用之屋頂平台範圍內。 20.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,二樓以上陽台加窗及一樓平台加設鐵捲門或落地門窗,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,免予查報。 21.貨櫃或車體開有門窗,且定著於一定處所作為居室使用者,視為違建查報處理,惟施工工地經核准有案者,不在此限。 22.領有使照之合結婚法建築物,其四周原無壁體︵不含開放空間、停車空間︶,在未增加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情形下,加設門窗或外牆,免予查報。 23.家禽、家畜棚舍及鴿舍等,高度在一.五公尺以下,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者,免予查報。惟不得佔用巷道,防火間隔︵巷︶、停車空間、開放空間。 24.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,︵不含開放空間、停車空間、防火間隔︵巷︶︶搭建透明棚架,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,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下︵與本措施貳|四違建查報作業原則第(七)、(十五)款合併計算︶無壁體者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。 25.未設通往屋頂平台樓梯間之合法建築物,增設樓梯間︵屋頂突出物︶,拍照列管,暫免查報,但不得做為居室使用。 26.因施工損鄰,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:因施吳哥窟工損鄰案者,須本府工務局協調有案,或承建人、監造人向該局報備有案者,並經提出該局核准備查有案之鑑定單位,鑑定證明該受損建築物有構造安全之虞,必須拆除重建者,得以非永久性材料︵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︶,依原規模修復或修建 27.因火災燒毀,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:既有建築物全毀者一律不准復建;持有半毀證明者,得以非永久性材料︵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︶,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。 28.老舊破損,拆除重新搭建涉及違建案查處原則: (1)原有壹樓老舊房屋拆除,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,得以非永久性材料︵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︶,依原規模修復或復建。 (2)原有貳樓以上老舊房屋,僅頂層拆除,保留與鄰房共同壁者,比照前項辦理,惟其各層樓地板及屋頂全部拆除,買屋網僅保留與鄰房共同壁,因已逾修繕︵含修建︶之規定,其二樓以上部分查報拆除,一樓部分得以非永久性材料︵鋼筋混凝土構造除外︶,於原範圍內以壹層式修建。 PS...花點時間看看內容,畢竟是自己權益~ 其實公共設施部分理應照樓層比例分攤,就像許多電梯大樓是依照坪數大小繳交管理費一樣,擁有的建物面積越大當然分攤的費用相對越高!只是一般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,所以遇到紛爭就很麻煩~ 頂樓一般來說問題較多,漏水、日曬過熱等,但因為有增建的優勢,所以不少人還是喜歡頂樓(雖然84年以後都算違建,隨報隨拆,但只要與同棟住戶取得共識及不要太過招搖,一般是沒問題的),不知道你的意思是指登記4層樓,增建到5樓,還是登記5層樓,而4樓跟5樓同屬一人所有,進而增建至第6結婚樓?如果是前者,那是每人一層樓沒錯,只不過他多了第5層,把費用當作4戶分攤倒是還好啦!若是後者,那他就應該依登記樓層的擁有層數去做分攤才是合理,不過你也可以視公設損壞對自己造成的影響大小來作考量,要是對方很不講理,你可以聯合其他住戶以沒有受到損害而拒絕處理,水塔本來就會潮濕,他是因為增建鐵皮才受到影響的,如果拆除不就什麼事都沒有?你可以反問他:如果我家水管壞掉你要不要出錢幫忙修?使用者付費的原理大家都知道,沒理由用不到卻要大家出錢,這是很過分的行為! sol...要貼磁磚可以,把鐵皮拆掉讓大家共同使用!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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